江西省通信学会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江西省通信学会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学会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我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学会开展各类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评价、职称评定、论文评选、人才评价、规划、决策咨询、标准化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含通信企业、制造商、IT业、省内大型中型企业等)、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江西省通信学会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实行实名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 “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 的原则。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制定专家库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对专家库整体建设、使用管理等进行统筹谋划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各分支机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科技奖提名单位作为专家推荐单位(部门),本学会是江西省通信学会科技专家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学会秘书处牵头负责专家的征集推荐与入库资格审核,并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专家评审活动、提出专家调整意见等。 

第七条 专家信息采集和管理、专家库日常使用、专家信用评价等依托江西省通信学会科技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入库专家履行的基本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会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品行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 

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在信息通信或计算机领域研究开发、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多年,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专业功底扎实,学术水平精湛,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热情的咨政意识;熟悉信息通信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和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表达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会活动,能够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关工作。 

(四)具备正高级及以上职称、大学教授、特别优秀的副高及以上人员。

(五)身体健康,正高职称及以上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副高及以下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第九条 专家优先入库条件: 

(一)两院院士、外籍院士; 

(二)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者; 

(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评审工作的专家。 

(四)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中国通信学会科技奖获得者、中国通信学会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通信学会优博论文的指导教师、省部级科技奖励和其他知名社会力量设奖获得者。

第十条 专家入库程序。专家入库采取专家公开征集和推荐入库两种方式。专家自荐视同公开征集。 

(一)公开征集。学会定期在江西省通信学会官网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可自愿从学会官网下载、填写《江西省通信学会科技专家申请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学会秘书处定期集中审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学会领导同意后专家按程序入库。 

(二)推荐入库。学会各分支机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科技奖提名单位、我省信息通信其他有关单位等,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报学会秘书处,学会领导同意后专家按程序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科技奖提名单位、均可按需申请使用学会专家库;学会支撑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可使用专家库。专家使用申请经由学会秘书处接收并按需求筛选专家,专家名单报学会领导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家库的使用按使用单位或部门所需专业、年龄结构、数量以及所在单位要求等随机抽取相应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抽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程序。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 提出抽取专家的要求,明确专家类别和数量、回避条件、抽取比例(原则上不高于 1:2),由学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评价。专家使用单位应在相关评审、评估等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实际工作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专家信息有变更的,专家应及时完善相关信息。使用单位、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对专家信息进行修改并报学会秘书处,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生效。专家信息变更纳入专家信用管理,作为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报限额数的测算依据。专家信息变更不再进行公示。学会秘书处根据专家评价、履职情况和出入库申请等定期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学会活动中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相应工作,并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咨询活动; 

(二)获取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具体发放额度遵照《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执行(如有更新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五)经本人申请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 专家在学会工作中应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工作 

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 

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 

知识产权; 

(三)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判断并提出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第十八条 专家参加相关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参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2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四)参评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处理: 

(一)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 3 次的; 

(二)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擅自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五)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八)高级(含)及以上职称(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教授专家除外)的年纪满70周岁,副高(含)及以下职称的年纪满60岁的;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条 专家出库程序。专家可向学会提出书面出库申请,经学会批准后按程序出库,不再作为江西省通信学会科技专家库专家。对于专家有第十九条所列情况的,由学会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报学会领导签字后作出库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江西省通信学会科技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学会核实,暂停专家使用,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使用: 

(一)将专家库专家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三条 在专家评审管理过程中,学会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专家库管理的第三方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理事长授权学会秘书处作出处理决定进行发布。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8 月 31日起施行。